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 簡稱華盛頓公約)簡介 |
《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CITES)在1973年6月21日於美國華府簽署,亦稱《華盛頓公約》,簡稱《華約》或 CITES,至2008年底已有174個締約國。有鑑於國際間蓬勃的野生動植物貿易已經直接或間接對野生物種族群造成威脅,為了能夠永續使用野生動植物資源,因而簽署公約,以國際合作的方式管制野生動植物的國際貿易。CITES 的運作,即是將受不同程度貿易威脅的物種,列入不同等級的附錄,給予適當的管制。各締約國必須指定一至數個管理機構以作為核發各種CITES輸出入文件的單位;同時也會指定一至數個科學機構,以研究、評估文件的核發與各項措施是否符合保育的原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為我國核發各種 CITES 輸出入文件的管理機構,海關則為執法機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則相當於 CITES 的科學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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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物種名錄與CITES 附錄比對說明 |
2018年四月,臺灣物種名錄與CITES附錄比對後,共有1135個學名一致,其中有效學名有893個,其餘為同物異名。2020年一月,則有1169個學名一致,其中有效學名有953個,其餘為同物異名。另在此特別說明,某些物種同時存在兩附錄之原因有二:1) 在不同地區,被放在不同附錄中,如 Balaenoptera acutorostrata 小鬚鯨,位於西格陵蘭的族群屬於附錄II,其餘族群屬於附錄I,因此臺灣地區的族群適用附錄I。 2) 「種」涵蓋了所有種下階層,有些種的種下物種部份放於附錄I,部份放於附錄II。 |